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