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规定的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二)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