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六十七条已废止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入股、租赁、转包。受让人、承包人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入股、租赁、转包的,必须签订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增值的,转让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5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