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用途,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