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