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林地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