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三)林地权属无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