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