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