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