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