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