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