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