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