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并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