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议案审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