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