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