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同专门委员会做好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编印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刊物;

(三)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接待等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