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议案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

(八)组织视察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九)研究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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