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七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