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