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市场对中医药的医疗需求,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社区卫生服务等任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