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鼓励研究、创制中医药新产品,发展中医药产业,采取措施扶持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经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兴办具备高新技术的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