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