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鼓励、扶持集体、私营企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牧农林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服务行业。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