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管理、翻译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使用工作,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章、牌匾、路标、宣传、商务等用文一律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