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