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