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