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