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自住)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