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鼓励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