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