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九条已废止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准确反馈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逐步建立网络查询系统,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和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资源。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