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以下管理与服务:
(一)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按照计划生育要求,对已婚流动人口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外出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和单位联系,可以派出人员巡视检查;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为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户提供奖励和有关保障;
(七)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