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户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上述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