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要求生育,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批准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发给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中的孕妇凭生育服务证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检查和分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