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重要文件、布告和大型会议等,应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一律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