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委员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