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