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和区域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