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二)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开采地下资源、采掘埋藏物以及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