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进行施工。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出渣、物资堆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对河道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