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四)弃置、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弃渣等废弃物;

(五)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八)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九)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