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对议案的审议和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审议报告情况的汇报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