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