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