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