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