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发证机关注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